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今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2-11-01   新闻来源:河南科协    浏览次数:727

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在新时期更好发挥作用,全面融入创新发展大局,9月30日,河南省人大十三届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今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结合新时代科协工作的政策环境、职能定位、平台载体、体制机制等情况对大多数条文的表述和具体内容进行了调整条款由原来的二十三条增加到三十六条原来的不分章节调整总则、组织机构、工作职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章节增强了规范性、功能性和可操作性为推动科学技术协会事业高质量发展增添了新动能。

《条例》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把准新定位,突出政治导向。按照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具体实践,对科协组织性质和职能进行了重新明确。《条例》指出,“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技术普及的主要社会力量,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科协工作重要讲话及指示精神,把科协加强对科技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主责,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四服务”主业,以及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三型”组织建设,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四个面向”等新要求写进《条例》总则。通过以上内容修订调整,从法律制度层面重新定义并强化了科协组织职能,体现了政治性、时代性,对指导和引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河南科协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完善新体制,强化组织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南科协组织建设与管理,把“组织机构”单独作为《条例》中的一个章节,规定“省、市、县(区)应当依法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园区和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基层组织,基层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承担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同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科协组织构成,学会、基层组织加入科协和科协领导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有关程序要求,以及全省各级科协组织、学会之间领导与业务指导的关系,规定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决策原则,依法按照章程开展工作,形成了比较规范的组织建设与管理体系,为加强河南科协组织建设与管理提供了重要法律遵循。

明确新任务,注重赋能增效。按照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原则,结合新时代科协组织工作特点,科学确定了科协组织新时代工作职责。《条例》规定,科学技术协会应当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捍卫科学尊严。同时,对科协组织的具体任务在《条例》中进行了精准固化。比如,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培育和建设,开展学术交流,建立健全社会化科普联动机制和平战结合的应急科普体系,搭建服务科学决策的信息平台和工作平台,健全完善科技智库建设体制机制,积极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科学共同体自律机制和科研诚信监督体系,兴办符合其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以及省科协会同相关部门推进一流科技期刊培育和河南创新体系建设,建立科技馆评价体系等,更加清晰地梳理和明确了科协在新时期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拓展了全省科协事业发展空间,为全省科协组织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立了行为准则。

聚焦新需求,加大保障力度。把解决新时期科协事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各种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在相关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给予最大保障,达到了汇聚合力、激发动力的目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协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科技创新和科普工作等纳入年度工作部署和目标考核。同时,对开设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从事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人员、专职从事学会和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基层科协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科学技术交流基金、科学技术普及基金、科学技术作品出版基金和奖励基金的设立,科普场馆建设与委托管理等事项也作出明确规定,为全省科协组织及其广大干部职工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保障。

友情链接